運輸政策
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1 應香港郵政的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以提供所需服務。所有投寄詳情,包括個人資料,可能會透過電子資料交換傳送至與香港郵政有業務關係的目的地郵政機關、目的地或相關海關當局。若你不提供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無法提供所需的服務。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者/收件人姓名、住宅和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等資訊。未經客戶事先同意,香港郵政不會將個人資料用於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法律允許或規定該等用途。除此之外,香港郵政的一般政策是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會向第三方揭露個人識別資料。
1.2 你同意香港郵政隨時及不時透過你使用網路入口網站或服務所收集的任何個人資料可用於該等目的,並根據香港郵政的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政策向該等人士披露香港郵政網站公佈的私隱政策聲明所載的政策可能會不時修改。
1.3 你有權利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及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要求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您的存取權包括取得本地址包中提供的您的個人資料副本的權利。如需存取和更正,請填寫「資料存取請求表」(Pos 736),該表可在任何郵局取得。
2. 賠償
2.1 閣下須向香港郵政作出賠償,並使香港郵政免受香港郵政可能承受或招致的所有及任何責任、損失、損害、成本、收費、開支(包括律師費)、要求、申索、法律程序及行動的全面及有效賠償。
(a) 您的疏忽、魯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b) 您違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c) 您違反了您所做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哦
(d) 你、你的代理人或承包商侵犯香港郵政的智慧財產權。
(c) 您違反了您所做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哦
(d) 你、你的代理人或承包商侵犯香港郵政的智慧財產權。
2.2 本第 14 條在服務終止後仍然有效,儘管終止,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3. 智慧財產權
3.1 版權聲明
3.1.1 你承認並同意內容的版權始終屬於香港郵政的財產。
3.2 使用香港郵政商標及服務商標的限制
3.2.1 你承認香港郵政的名稱及標誌,包括“香港郵政”及“投寄易”,均為政府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使用該等名稱及標誌。 「hongkongpost.hk」、「https://ec-ship.hongkongpost.hk」以及網路入口網站上顯示或使用的某些圖形、標誌、頁首、按鈕圖示、腳本和服務名稱均為以下公司的商標或服務商標:政府及你同意除非事先獲得政府/香港郵政的書面同意,否則不會用於任何目的。
3.3 下載和複製內容的權利
3.3.1 您下載和複製內容的目的僅限於查詢帳戶、更新與帳戶相關的個人詳細資訊或在適當情況下使用線上入口網站。未經香港郵政事先書面同意,網路入口網站上的任何內容均不得修改、複製、儲存於檢索系統、傳輸、複製、散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用於商業或公共目的。
3.4 權利保留
3.4.1 政府及香港郵政保留本條款及細則中未明確授予的有關網上門戶網站內容的任何及所有權利。
3.5 侵權
3.5.1 未經授權複製、散佈、修改及公開展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均屬侵害版權人的權利。作為您存取線上入口網站的條件,您同意不會存取或使用線上門戶,也不會允許他人存取或使用線上入口網站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在不損害其他應計權利的情況下,香港郵政保留在收到因訪問或使用網上門戶網站而侵犯他人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通知後終止任何帳戶持有人的註冊的權利。香港郵政將調查其收到的任何帳戶持有人或網路入口網站使用者侵犯版權的資訊。
4. 完整協議
4.1 本協議構成香港郵政與閣下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協議主題事項達成的任何協議、安排或諒解。本協議各方承認並同意,除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內容外,其不依賴任何給予或做出的聲明、承諾、保證、陳述。
5. 棄權和可分割性
5.1 香港郵政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有關本協議任何條文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不構成對該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
5.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根據任何有管轄權的任何法律被認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無論全部或部分),則該等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不應影響本協議的其餘條款,所有其中應保持完全效力。
5.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根據任何有管轄權的任何法律被認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無論全部或部分),則該等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不應影響本協議的其餘條款,所有其中應保持完全效力。
6. 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6.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解釋。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對決定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問題擁有專屬管轄權。